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东安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6-10-28 17:41:30          编辑:唐建衡 |          浏览量:4126

      为加强县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杜绝事故隐患,维护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烟尘、声音的烟花、爆竹、鞭炮和礼弹及其代用品等。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县城建成区内所有街道、广场、公园、社区、小区、单位院落和城中(郊)村等公共场所。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全年任何时间均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和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白牙市镇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县直单位,负责宣传、巡查、劝导、督查、考核本辖区(单位)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配合违规燃放的查处工作;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环保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做好直系亲属教育劝导工作,凡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或其直系亲属燃放烟花爆竹而未加制止的,除按规定处罚外,一律按《东安县城区违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追责。

  七、凡阻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谩骂、殴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人员,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我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请向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举报(举报电话:110,4218110),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给第一举报人100元奖励。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8日

责编:唐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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